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救字第27號
聲 請 人 乙○○○○○○○
03號
and
MBO
非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 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外籍新娘,人生地不熟,與相對人結婚產 下一對子女後,即遭相對人趕出家門,僅能靠幫人洗頭打工 謀生,聲請人自離家後經常回家探視子女,相對人亦時常以 電話與聲請人聯繫,其明知聲請人所在處所,竟向鈞院謊稱 聲請人所在處所不明,獲得鈞院依一造辯論,以96年度婚字 第284號履行同居判決及97年度婚字第227號離婚判決,准兩 造離婚且確定在案,聲請人就上開確定判決,已向鈞院提起 再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上開再審之訴非顯 無勝訴之望,並已獲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 予扶助,爰依前揭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中華民 國外僑居留證、戶籍謄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 會審查表(以上均影本)及民事再審聲請狀繕本各1份以為 釋明。且依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98年10月13 日中區國稅投縣二字第0980020495號函檢送本院之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 人名下並無財產,於97年度全年薪資所得共新臺幣95937元 ,尚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98年 度家補字第40號民事事件卷宗審閱結果,聲請人所提再審之 訴,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