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等二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提陳榮造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
人之戶籍謄本。
(二)請向被繼承人陳榮造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
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三)請補繳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陳淑藝之戶籍謄本。(含
記事欄)
(四)請補提授信約定書,並釋明本件債務已屆清償期。
二、持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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