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2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0號(
丁○○
樓之1(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346
號、第3303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丁○○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從刑各如附表一所載。主刑部分,乙○○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丁○○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事 實
一、乙○○於民國96年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1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 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96年12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乙 ○○不知悔改,竟與丁○○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由乙○○負責規劃 路線、下手行竊,丁○○負責駕駛車牌號碼9J-1288號之自 用小客車搭載、接應乙○○之方式,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地點 後,丁○○先行駕車離去,留由乙○○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供 兇器使用之破壞剪及螺絲起子,先用螺絲起子鬆開路燈下方 電線盒板蓋,再用破壞剪剪斷電線盒內之電纜線接頭並拉出 電纜線之方式,分別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單位所有之路燈 電纜線(非屬電業法所規範之電纜線),得手後,乙○○再 以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撥打丁○○所有門號 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繫丁○○後,由丁○○駕車至竊 取電纜線地點接應乙○○,二人再共同將電纜線運往乙○○ 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段1162號租屋處,由乙○○僱請 不知情之楊朝國以電纜線剝皮機將竊得之電線剝除塑膠外皮 後待售。嗣經警據報後,循線於98年5月14日17時許,在乙 ○○上開租屋處查獲,並扣得乙○○所有供本案竊盜所用如 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及丁○○所有供本案竊盜所用如附 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既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行簡式審判程序,是其證據之調查,即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 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乙○○、丁○○對上開犯罪事實於警詢、偵查及本 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壬○○、子○○、辛○○、 陳志銘、陳燕菁、丑○○、甲○○、癸○○於警詢、偵查中 及證人陳逸全、己○○、戊○○、丙○○於警詢中證述電纜 線遭竊之情節相符,且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現場照片103 張、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南區工程處員工值日登記簿 2紙(見98年度偵字第2346 號卷第166、167頁)、交通部臺 灣區○道○○○路南區工程處屏東工務段轄區路燈電纜線失 竊地點統計表1紙(見上開偵卷第231頁)及上開手機門號00 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電話通聯記錄在卷可稽,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所謂兇器之 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 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只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 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 (最高法院79年台上第5253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被告 乙○○攜帶破壞剪及螺絲起子竊取電纜線之行為,該破壞剪 及螺絲起子均為金屬材質,客觀上足對人生命、身體、安全 構成威脅,依上開判例要旨,應屬具有危險性之兇器。核被 告乙○○及丁○○就附表一所為,均係分別犯刑法第321 條 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二人間就附表一所示之 各次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且被告丁○○雖僅參與犯罪構 成要件以外之駕車接應行為,惟其明知被告乙○○係攜帶兇 器竊盜,顯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為之,仍應論以共同正 犯。被告二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2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 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乙○○於96年間,因加重竊盜 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160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96年12月6 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 本件如附表一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 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二人利用夜間無人看守之路段,由 被告乙○○下手實施,被告丁○○負責接應之犯罪手段,遂 行其竊取路燈電纜線之犯行,致供人交通往來之道路無夜間 照明,對於社會交通安全及人民生命、身體所生危害影響重
大,且渠等正值壯年,竟不思正途,以此犯行牟取不法利益 ,然渠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已有悔意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如 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乙○○所有,另扣案如 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物,為被告丁○○所有,且均係供渠等 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乙○○、丁○○自承在卷(見本院 卷第52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併予宣告沒收。 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雖均為被告乙○○所有,然僅係 於竊盜得手後之處分贓物行為所用之物,尚難認附表三所示 之物係供本件竊盜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亦非違禁物, 尚無宣告沒收之必要,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38 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陵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諾 樺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趙 世 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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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行為 │ 行為地點 │失竊物│被害人或被害單位│ │
│號│ 時間 │ │品 │證人 │ 主 文 │
│ │ │ │(數量│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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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年12│國道3號北上101.2K 至│路燈電│交通部臺灣區國道│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月17日│100.9K │纜線 │高速公路局北區工│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凌晨03│ │300米 │程處關西工務段(│丁○○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
│ │時21分│ │ │壬○○)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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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8年01│雲林縣麥寮鄉○○○○○路燈電│台塑石化股份有限│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月12日│園區○○路路燈燈號:│纜線 │公司麥寮管理部(│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凌晨03│324、326、328 、330 │200米 │子○○) │丁○○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
│ │時3分 │、332、334等6支燈距 │ │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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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8年01│南投縣魚池鄉○○○ ○ ○路燈電│交通部觀光局日月│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月13日│線9K至10K、10.5K 至 │纜線 │潭風景區管理處(│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中午12│11K │700米 │己○○) │丁○○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
│ │時50分│ │ │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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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8年02│雲林縣麥寮鄉○○○○○路燈電│台塑石化股份有限│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月19日│園區○○路路燈燈號:│纜線 │公司麥寮管理部(│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凌晨03│384、386、388 、390 │280米 │子○○) │丁○○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
│ │時06分│、394、396、 │ │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398、400 等8支燈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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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8年02│台北縣貢寮鄉○○○ ○路燈電│台北縣貢寮鄉公所│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月25日│87.8K至88.2K │纜線 │(戊○○)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凌晨3 │ │400米 │ │丁○○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
│ │時50分│ │ │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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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8年03│彰化縣縣道150線2.2K │路燈電│報案人曾啟龍,被│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月03日│至3.087K │纜線 │害人恆通水電工程│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凌晨03│ │720米 │有限公司(辛○○│丁○○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
│ │時49分│ │ │)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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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8年03│國道3號南下414.4K 至│路燈電│交通部臺灣區國道│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月10日│414.55K國道3號北上 │纜線 │高速公路局南區工│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凌晨03│414.6K至414.4K │350米 │程處屏東工務段(│丁○○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
│ │時58分│ │ │陳志銘)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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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8年03│國道3號南州交流道北 │路燈電│交通部臺灣區國道│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月20日│上閘道路燈編號: │纜線 │高速公路局南區工│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凌晨03│ND4.05、ND4.06、 │280米 │程處屏東工務段(│丁○○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
│ │時49分│ND4.07、ND4.08、 │ │陳志銘)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ND4.09、ND4.10、 │ │ │ │
│ │ │ND4.11等7支燈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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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8年03│嘉義縣東石鄉縣道157 │路燈電│嘉義縣東石鄉公所│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月26日│線39.5K至40.5K │纜線 │(丙○○)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凌晨03│ │540米 │ │丁○○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
│ │時39分│ │ │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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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年04│臺南縣歸仁鄉○○○○○路燈電│台南歸仁鄉公所(│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月01日│畫區○○○○○路與大│纜線 │庚○○)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凌晨03│武路2段至歸仁十八路 │450米 │ │丁○○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
│ │時23分│口止) │ │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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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年04│國道8號東向4.3K至 │路燈電│交通部臺灣區國道│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月06日│4.7K │纜線 │高速公路局南區工│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凌晨03│ │1000米│程處新營工務段(│丁○○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
│ │時31分│ │ │丑○○)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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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年04│國道8號東向4.8K至 │路燈電│交通部臺灣區國道│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月08日│5.2K │纜線 │高速公路局南區工│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凌晨04│ │1000米│程處新營工務段(│丁○○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
│ │時10分│ │ │丑○○)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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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年04│臺南縣歸仁鄉○○○○○路燈電│台南歸仁鄉公所(│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月13日│畫區內(歸仁十八路至│纜線 │庚○○)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凌晨03│大武路2段路口止) │400米 │ │丁○○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
│ │時26分│ │ │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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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年04│臺南縣歸仁鄉○○○○○路燈電│台南歸仁鄉公所(│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月15日│畫區內(歸仁十八路與│纜線 │庚○○)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凌晨03│大武路2段路口起至歸 │600米 │ │丁○○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
│ │時24分│仁大道路口止) │ │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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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8年04│臺南縣歸仁鄉高鐵站重│右邊路│台南歸仁鄉公所(│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月24日│畫區內(歸仁十八路與│燈電纜│庚○○)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凌晨03│大武路2段路口起至歸 │線600 │ │丁○○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
│ │時07分│仁大道路口止) │米 │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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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8年04│臺南縣歸仁鄉高鐵站重│中間路│台南歸仁鄉公所(│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月28日│畫區內(歸仁十八路與│燈電纜│庚○○)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凌晨02│大武路2段路口起至歸 │線600 │ │丁○○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
│ │時54分│仁大道路口止) │米 │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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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8年04│高速公路古坑服務區○○路燈電│交通部臺灣區國道│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月29日│上閘道2k+050至2k+250│纜線 │高速公路局南區工│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凌晨03│處 │200米 │程處白河工務段(│丁○○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
│ │時20分│ │ │甲○○)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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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年05│高速公路古坑服務區○○路燈電│交通部臺灣區國道│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月01日│環道10k+700至11k+150│纜線 │高速公路局南區工│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凌晨03│處 │550米 │程處白河工務段(│丁○○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
│ │時33分│ │ │甲○○)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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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05│台南縣玉井鄉○○○ ○路燈電│台南縣玉井鄉公所│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月04日│372.2K至372.4K(東西│纜線 │(癸○○)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凌晨02│2側) │200米 │ │丁○○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
│ │時11分│ │ │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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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8年05│台南縣玉井鄉○○○ ○路燈電│台南縣玉井鄉公所│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月07日│372.5K至372.7K(西側│纜線 │(癸○○)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凌晨03│) │200米 │ │丁○○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
│ │時8分 │ │ │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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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8年5 │高速公路古坑服務區○○路燈電│交通部臺灣區國道│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月11日│環道10k+350至11k+650│纜線 │高速公路局南區工│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凌晨03│處 │300米 │程處白河工務段(│丁○○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
│ │時59分│ │ │甲○○)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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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8年05│國道8號西向10.4K 至 │左邊路│交通部臺灣區國道│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月13日│11.3K │燈電纜│高速公路局南區工│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凌晨2 │ │線900 │程處新營工務段(│丁○○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
│ │時24分│ │米 │丑○○)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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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8年05│國道8號西向11.8K 至 │路燈電│交通部臺灣區國道│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月14日│12.4K │纜線 │高速公路局南區工│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凌晨3 │ │600米 │程處新營工務段(│丁○○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
│ │時57分│ │ │丑○○)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二】
┌───┬──────────────────────┐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
├───┼──────────────────────┤
│ 1 │破壞剪叁支。 │
├───┼──────────────────────┤
│ 2 │螺絲起子伍支。 │
├───┼──────────────────────┤
│ 3 │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SIM 卡) │
├───┼──────────────────────┤
│ 4 │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SIM 卡) │
└───┴──────────────────────┘
【附表三】
┌───┬───────────────┐
│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
├───┼───────────────┤
│ 1 │ 剝皮機壹台。 │
├───┼───────────────┤
│ 2 │ 鉗子叁支。 │
├───┼───────────────┤
│ 3 │ 長鐵棍焊接鉗子壹支。 │
├───┼───────────────┤
│ 4 │ 磅秤壹台。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