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現金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8年度,1168號
TNEV,98,南小,1168,200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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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168號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下午2時5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玉萱
  書記官 張晶瑩
  通 譯 吳怡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零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叁仟貳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張晶瑩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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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