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1024號
上 訴人即
被 告 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
○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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