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簡補字,98年度,11號
TNEV,98,南勞簡補,11,200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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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戊○○
      己○○
      丁○○
      甲○○
      乙○○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重屋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
告起訴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9,57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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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八重屋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