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勞簡字第4號原 告 甲○○被 告 國光大飯店即徐美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1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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