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98年度,372號
TPBA,98,簡,372,2009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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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8年度簡字第372號
原   告 有象佰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住同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5 月25
日台財訴字第09800146430 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本案原告爭訟之補稅及罰鍰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 元,未超過20萬元。而司法院曾於民國(下同)92年9 月17 日以(92)院台廳行一字第23681 號令,依行政訴訟法第22 9 條第2 項之規定,將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1 項之簡易案 件金額(價額)自3 萬元,提高為20萬元。故本案應認合於 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1 項第1 款「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 ,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原為3 萬元,現提高 為20萬元)而涉者」之規定,應依簡易訴訟程序進行之。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94年12月間進貨,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而取具非 實際交易對象之涉嫌虛設行號頂贊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頂贊 公司)開立字軌號碼:JU00000000號等統一發票2 紙,銷售 額計450,000 元,營業稅額22,500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 扣抵銷項稅額,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下稱北區國 稅局)查獲,通報被告審理違章成立,除核定補徵營業稅22 ,500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 )第51條第5 款規定,按所漏稅額22,500元處3 倍之罰鍰計 67,500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經被告98年2 月11日財北 國稅法一字第0980209078號復查決定書駁回;原告仍不服, 向財政部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 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
㈠進貨部分:
原告經營廣告製作施工之業務,於94年11月、12月間,分別 於向承作業務之頂贊公司採買2 筆標示箱鐵架,取得該公司



所開立之發票明細如下:
┌────┬─────┬─────┬────┬───┐
│ 日期 │ 發票號碼 │ 品 名 │ 金 額 │營業稅│
├────┼─────┼─────┼────┼───┤
│94.11.23│JU00000000│標示箱鐵架│ 250,000│12,500│
├────┼─────┼─────┼────┼───┤
│94.11.30│JU00000000│標示箱鐵架│ 200,000│10,000│
├────┴─────┴─────┼────┼───┤
│ 合 計 │ 450,000│22,500│
└────────────────┴────┴───┘
由於是初次交易,雙方洽商同意俟貨品驗收、施工完成後, 原告再應頂贊公司要求支付現金。原告在不違反商業會計法 第9 條規定下談成交易,嗣交易完成,原告取得頂贊公司發 票2 紙。
㈡付款事實部分:
原告俟頂贊公司交貨,並經承包師傅驗收施作工程後,依約 訂於94年12月30日以現金472,500 元支付貨款,有現金支出 傳票、頂贊公司簽收之支付簽收回條影本附卷可憑。 ㈢被告以頂贊公司取自其他虛設行號進項異常,原告自無可能 與其交易云云。被告既查核到頂贊公司進項比例有96.47%, 即表示該公司尚有其他商品可供銷售,只是取用虛設行號之 進項扣抵銷項稅額而已。至於申報金額情形,乃是被告所查 核。原告的買賣交易行為是在94年11月發生的,當時交易行 為一切都在商業會計法第9 條規定下,順利進行而完成的交 易,當時接洽、送貨、請款、開立發票者均確為頂贊公司, 原告亦根據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取得具有載明名稱、地址 及統一編號之進項憑證,用以扣抵銷項稅額;惟被告所屬中 正稽徵所遲至96年8 月30日才來函查帳,並告知頂贊公司是 虛設行號,事隔多年,被告等相關稅捐機關都無法遏止,原 告又如何得知、防範?原告已將貨款與營業稅都付清,銀貨 兩訖,被告突要原告再補繳營業稅及處以罰鍰,原告實難甘 服。
㈣再者,北區國稅局以刑事案件移送書,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偵辦時,該案之頂贊公司負責 人係為彭沼淇,而與原告往來之頂贊公司負責人係為黃智( 如發票影本所載),故兩者顯非同一人等情。並聲明求為判 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四、被告則以:
㈠補徵營業稅部分:
⒈按營業稅法第19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



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 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同法施行細則第52 條第1 項規定:「本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虛報進項稅額, 包括依本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無進貨事實及偽造 憑證之進項稅額而申報退抵稅額者。」次按財政部83年7 月9 日台財稅第831601371 號函釋規定:「……(一)取 得虛設行號發票申報扣抵之案件:……2.有進貨事實者: ……⑵因虛設行號係專以出售統一發票牟取不法利益為業 ,並無銷貨事實,故取得虛設行號發票之營業人,自亦無 向該虛設行號進貨並支付進項稅額之事實,除該營業人能 證明確有支付進項稅額予實際銷貨之營業人,並經稽徵機 關查明該稅額已依法報繳者,應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 項 第1 款規定,就其取得不得扣抵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部分, 追補稅款,不再處漏稅罰外,其虛報進項稅額,已構成逃 漏稅,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補稅並處罰。…… 」95年5 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504535500 號令釋規定:「 一、稽徵機關查核營業人取得涉嫌虛設行號涉案期間開立 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案件,仍應就交易雙方之進 、銷貨情形覈實查核,不得逕按本部83年7 月9 日台財稅 第831601371 號函辦理,如無法查明營業人確無向其進貨 ,且該涉嫌虛設行號已依規定按期申報進、銷項資料,並 按其應納稅額繳納者,應免予補稅處罰。二、本令發布日 前之未確定案件,稽徵機關應儘速再予查核,依上開規定 辦理。」
⒉原告於首揭期間進貨,取具虛設行號頂贊公司開立之統一 發票2 紙,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 額22,500元,其違章事實,有北區國稅局96年8 月14日北 區國稅審四字第096002176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頂贊公司 94年度進項來源明細、頂贊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被告96 年8 月30日財北國稅中正營業字第0960208593號調查函、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列印產出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 核清單、96年10月15日財北國稅中正營業字第0960209098 號及97年12月9 日財北國稅法一字第0970260261號減輕倍 數輔導函、案關統一發票影本、轉帳傳票及出貨單等影本 可稽,其違章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⒊查頂贊公司登記負責人黃智業於95年11月8 日死亡,而彭 沼淇為頂贊公司實際之負責人,於94年3 月至12月間,基 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明知頂贊公司無銷貨事 實,竟虛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計377,833,211 元,交付 亞陸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



該等取得虛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已持之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統一發票計274 紙,其涉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計18,891 ,666元,已嚴重侵害國家稅捐之稽徵,影響稅收至鉅,業 經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在案, 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97年度偵緝字第444 號不起訴處分 ,惟該不起訴處分僅敘明,無法認定彭君係頂贊公司實際 負責人,但並未判定頂贊公司非屬虛設行號。
⒋次查,頂贊公司94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並無申報 扣繳員工薪資所得紀錄,進項憑證96.47%取自其他虛設行 號【科學通文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營業項目:電腦套裝 軟體批發)、鴻舜有限公司(營業項目:未分類其他專門 營造)、媚詩特國際有限公司(營業項目:其他化妝品批 發)、正勝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營業項目:真皮鞋類批 發)、齊葳國際有限公司(營業項目:其他化妝品批發) 、笙邦有限公司(營業項目:未分類其他服飾品批發)、 添宇工程有限公司(營業項目:玻璃纖維強化塑膠家具製 造)、坤喬企業有限公司(營業項目:電子器材設備批發 )、新貝元有限公司(營業項目:室內裝潢工程)、尚欽 企業有限公司(營業項目:一般汽車零件百貨批發)及豐 際企業有限公司(營業項目:印刷)】,剩餘其他進項憑 證3.53% 取自部分虛進虛銷之異常行號【兆昆實業有限公 司(營業項目:塑膠製品批發)】。又原告取具頂贊公司 開立之統一發票品名為「標示箱鐵架」,與頂贊公司之營 業項目「人力仲介」及其上游行業性質迥異,科學通文教 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自無可能銷售標示箱鐵架予 頂贊公司,從而,頂贊公司更無可能銷售標示箱鐵架予原 告,原告與頂贊公司無交易事實,至為灼然。又前述科學 通文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鴻舜有限公司笙邦有限公司尚欽企業有限公司豐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3號、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97年度訴緝字第9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 1564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9 號及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19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在案 。另添宇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96年 度偵字第27215 號起訴書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在 案。
⒌再查,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 清單列示,原告於94年12月間取得頂贊公司開立發票2 紙 扣抵屬實,合計銷售額450,000 元,虛報進項稅額22,500 元。原告所提示之出貨單上,並無頂贊公司章,亦無代表



人或其他自然人之簽章;原告主張案關貨款均以現金支付 ,未提示現金來源,僅提示支付簽收回條供核,該支付簽 收回條資料之取款人只蓋頂贊公司大小章,無實際取款人 之簽名,故自無從判斷是由何人持頂贊公司名義之統一發 票前來送貨及請款,是原告所提出之出貨單及簽收證明等 資料,僅能佐證其有進貨事實,無法證明頂贊公司確為其 實際交易對象。
⒍綜上,頂贊公司係以虛進虛銷、買賣無實際交易事實統一 發票牟利之虛設行號。原告與頂贊公司間自無真實交易之 情事,是原告之主張,顯不足採。本件經依財政部95年5 月23日令釋規定審酌,原告確無向頂贊公司進貨,其取得 不得扣抵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構成虛報進項稅 額,原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2,500元並無不合。另原告因取 得他公司虛設行號發票案件,業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776 號、第829 號及簡字第180 號、第187 號、第199 號判決 在案,併此陳明。
㈡罰鍰部分:
⒈按「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 所漏稅額處1 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五、 虛報進項稅額者。」為營業稅法第51條第5 款所明定。 ⒉原告並無向頂贊公司進貨,該公司所開立系爭統一發票顯 係非法,原告猶以該公司不得扣抵之系爭進項憑證(統一 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自構成虛報進項稅額,違章事 證明確。而頂贊公司非原告實際交易對象,當為原告所明 知,其猶持系爭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自具違章 之故意;縱非明知,然其應注意且能注意竟未注意交易對 象及憑證上銷貨營業人之同一性及真實性,亦難解其過失 之責。被告於裁罰處分前及復查決定前均發函輔導,原告 未繳納稅款、未承認違章事實及未承諾繳清罰鍰,原核定 按所漏稅額22,500元處3 倍罰鍰67,500元並無違誤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按:
㈠在現行營業稅法制上,稅捐稽徵實務為利用一般營業稅加值 課徵之設計,來掌握所得稅或其他稅捐之稅基,確保稅捐之 正確課徵,因此要求每個應稅(指「營業稅」)之交易流程 都要在營業稅之課徵上如實反應,因此不容許「跳開發票」 之情形發生,更不許可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之進項統一 發票申報進項稅額之情形發生,此乃現行法制給定之規範環 境。
㈡而在這樣的規範環境條件下,納稅義務人在從事交易時,即



負有「查知交易對造確實身分,並取具該實際交易者開立進 項憑證」之客觀義務。法院固然明瞭,這樣義務的課予會增 加交易成本,不利於社會整體福利最大化目標之達成,並試 圖對這樣的義務範圍有所限縮。然而在現行法制下,這個因 營業稅法而形成之義務仍然無法完全排除。
㈢在上開法制背景下,本案之法律爭點不外是: ⒈被告在原告確有進貨事實之前提下,認定其取得之進項憑 證為虛設行號頂贊公司開立之前開二紙統一發票,該虛設 行號頂贊公司顯非實際與原告交易之對象,故對之補稅及 裁罰。
⒉原告則主張:虛設行號仍可能有真實之交易,原告在交易 過程中已遵守商業會計法之相關規定,並實際支付價款予 出賣人,若還要原告查證交易相對人為何人,顯然對原告 過於苛刻等情。
㈣對上開爭點本院則認為:
⒈固然在日常經驗法則上,虛設行號一樣可能為真實之交易 ,不過一般情形以進貨情形為多,銷貨情形為少。而且若 其有真實之銷貨,一般而言也要有對應之進貨。但本案中 頂贊公司既無員工又無對應進貨,是以客觀言之,其不可 能與本案之原告為交易。
⒉此時若有人冒用頂贊公司與原告為交易,則原告欲主張其 已盡查證義務而免責,首先要說明何人出面代表頂贊公司 與其訂約,其掌握那些客觀事證使其得以相信該人有權代 表頂贊公司與其訂約(例如符合民法上表見代理之構成要 件)。然而原告對此卻完全未能具體指明何人代表頂贊公 司與其訂約,更未提供任何佐證,說明其有合理之信賴基 礎事實為何。
⒊是以本案被告以原告有實際交易,卻取具非實際易對象之 虛設行號頂贊公司充當進項憑證,形成漏稅結果,而對之 為補稅裁罰處分,自無違誤,原告前開各項主張,均無法 推翻原處分之合法性。
㈤總結以上所述,本案原處分並無違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 核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3 條 第1 項、第236 條、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法 官 帥 嘉 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



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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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學通文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陸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勝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媚詩特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齊葳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頂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添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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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貝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笙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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