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97年度,1號
TPBA,97,訴更一,1,2009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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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香港商‧遠東恆天然乳品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芷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甲○○(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97年4月7 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本院民國( 下同)95 年度訴更一字 第136 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 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136 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 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8年9 月30日判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 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第一審及上訴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 人負擔。」確定在案,有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157號 判決乙件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 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惠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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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遠東恆天然乳品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