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皇朝影視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零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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