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判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陳沁縈
告訴代理人 邱雅郡律師
被 告 劉蕙慈
選任辯護人 劉紀翔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4年7月2日以104年度上聲議字第5237號處
分書所為之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書案號: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醫偵字第51號),聲請交付審
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甲○○以被告乙○○涉犯業務過失致 死罪嫌提出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 結,認罪嫌不足,以103年度醫偵字第51號不起處分書為不 起訴之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於民國104年7月2日以104年度上 聲議字第523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該處分書於104年7月16日 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 ,茲聲請人於104年7月24日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聲請交 付審判,有上開書狀暨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按,足認其交付 審判之聲請合於法定程序,先予敘明。
二、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被告乙○○係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 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臺北院區(下 稱臺北馬偕)急診室醫師,為從事醫療救護業務之人。緣聲 請人之父陳其才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上午11時許,因上腹 部劇痛前往臺北馬偕急診室就醫,於同日下午5時11分許, 陳其才由其前妻林絮溱(原名林麗雪)陪同做腹部超音波檢 驗時,經檢驗科醫師告知腸子黑掉病患會有危險,同日下午 9時許,由林絮溱告知被告關於腸子黑掉一事,詎被告原應 注意檢驗結果取得超音波檢驗報告後,對於已生可疑之病灶 進一步加以確認即可確診,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檢查腸子病變之重要訊息,僅於翌(30)日凌
晨0時許注射抗生素止痛,同日凌晨4時許,注射嗎啡止痛, 延誤黃金治療期間,陳其才遲至同日上午11時至下午8時許 ,始接受馬偕醫院外科醫師手術後,始知其胰臟並未發炎, 但小腸全數壞死,致陳其才於103年11月18日死亡;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嫌云云。三、按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 審判,核其立法意旨,係法律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 裁量權」制衡之外部監督機制,此時,法院之職責僅在就檢 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藉以防 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 定:「法院就交付審判之聲請為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其所謂「得為必要之調查」,係指調查證據之範圍應以 偵查中曾顯現者為限,不可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 ,亦不可蒐集偵查卷宗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 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臺灣高等法院91年4月25日 刑庭會議法律問題研討意見參照)。準此,法院僅得以依偵 查卷內所存證據即足以認定原處分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裁定交 付審判。又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除認為 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 ,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 證據法則者外,不宜率予交付審判。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 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 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 裁判基礎;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 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認 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 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 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52年台上字 第1300號、30年台上字第816號判例參照)。四、被告於偵查中堅詞否認涉有業務過失致死之犯行,辯稱:伊 根據腹部超音波、X光及全身電腦斷層電腦斷層報告及臨床 觸診,診斷為慢性胰臟炎急性發作,超音波報告是腸脹氣, 電腦斷層是有上往下移動都會拍到,並沒有看到腸子有異常 的問題等語在卷。
(一)陳其才於102 年11月29日中午12時7 分至馬偕醫院急診, 急診醫師鄭斐茵診視後於同日中午12時15分安排血液檢驗 、心電圖、胸部及腹部X 光檢查,並給予Tramadol 100mg ,於同日下午1 時44分開立metoclopramide 7.6 8mg,安 排腹部超音波檢查,被告於同日晚上9 時10分安排腹部電
腦斷層掃描檢查,於同日晚上10時24分安排細菌培養檢查 ,給予抗生素(Foy 及Ertapeum)治療,並發出住院預約 單,於翌(30)日凌晨1 時9 分開立prochlorpe razine 5mg ,於同日凌晨2 時37分開立ketorolac 30mg,於同日 凌晨3 時29分開立嗎啡(Morphine)約3mg ,陳其才於同 日上午6 時5 分昏迷及呼吸停止,仍有脈搏,由龔律至醫 師醫囑給予置放氣管內管,並使用呼吸器,陳其才於同日 上午6 時19分心跳變慢,於同日上午6 時21分無脈搏,醫 護人員進行心肺復甦術急救,於同日上午6 時30分恢復自 發性心跳,於同日上午6 時59分恢復意識,可遵循指令, 於同日上午8 時5 分住進加護病房,朱正心醫師於同日上 午10時00分與主治醫師龔昱中討論後,於同日上午10時30 分會診一般外科總醫師蔡昀達後,決定緊急手術,手術前 診斷為腹膜炎(peritonitis ),同日晚上7 時10分返至 加護病房,手術後診斷為缺血性腸道疾病(ischemic bow el disease),術後病理報告顯示為小腸出血性梗塞(in testine ,ileum ,segmental resection ,hemorrhagic i nfraction ),陳其才持續於加護病房住院治療,於103 年1 月18日死亡,診斷摘要為1.多發性器官衰竭(multip le organ failure),2.敗血症(sepsis),3.肺炎(pn eumoinia),4.缺血性腸道疾病,手術切除小腸(ischem ic bowel s/p resection of small bowel loop),5.急 性腎衰竭(acute ),6.肝衰竭、黃疸(hepatic failur e , jaundice),7.呼吸衰竭(respiratory failure ) ,8.胰臟炎(pancreatitis),9.高血壓(hypertension ),10. 短腸症候群(short bowel syndrome),11. 小 腸扭結(small bowel vulvulus)等情,有馬偕紀念醫院 103 年6 月14日馬院醫急字第1030002593號函覆急診病歷 、超音波報告單、護理紀錄、病理檢查報告書附卷可憑, 至為明確。
(二)聲請意旨雖以:陳其才由其前妻林絮溱(原名林麗雪)陪 同做腹部超音波檢驗時,經檢驗科醫師告知腸子黑掉病患 會有危險,同日下午9 時許,由林絮溱告知被告關於腸子 黑掉一事,詎被告原應注意檢驗結果取得超音波檢驗報告 後,對於已生可疑之病灶進一步加以確認即可確診,依當 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檢查腸子病變之 重要訊息,僅於翌(30)日凌晨0 時許注射抗生素止痛, 同日凌晨4 時許,注射嗎啡止痛,延誤黃金治療期間等語 。惟查,陳其才於102 年11月29日經鄭斐茵診視後安排血 液檢驗、心電圖、胸部及腹部X 光檢查,檢驗結果為血紅
素11.9g/dL(參考值13.0~18.0g/dL )、血糖127mg/dL( 參考值70~99mg/dL)、澱粉酵素(amylase )119U/L(參 考值28~100U/L ),腹部X 光檢查結果顯示小腸氣體較多 ,惟未見明確脹大,綜上病人有輕微貧血及血糖稍高,而 澱粉酵素升高則代表病人有胰臟發炎之可能,嗣後,陳其 才接受腹部超音波檢查,鄭慧雲醫師發出檢查結果報告為 1.右邊肝臟有高超音波影像之病徵,2.胰臟受腸氣阻隔無 法完全檢視,3.腸子脹大,臨床上,由腹部X 光或腹部超 音波檢查影像出現腸氣增加或腸子脹大之鑑別診斷相當多 ,可為暫時之非特異性變化,亦可能為腸阻塞(ileus ) 所造成,造成腸阻塞之原因,包括感染、發炎、新陳代謝 、神經賀爾蒙、藥物、手術及不明原因等7 大類約30種以 上臨床疾患均可能造成,其中亦包括胰臟炎,臨床醫師難 以單從腸子脹大之現象即可診斷其真正之病因,被告於10 2 年11月29日晚上9 時10分安排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 檢查報告為1.很多腹水,2.慢性胰臟炎,且胰管、總膽管 及兩側肝內膽管相當脹大,胰臟內有鈣化,3.胃、脾臟、 胰臟及兩側腎臟於正常範圍,4.腸繫膜有一很強的顯影於 「Se4 , 第84張影像」,必須排除發炎,故電腦斷層掃描 檢查結果掃描結果主要之發現為慢性胰臟炎及腸系膜發炎 之影像學變化,並未記載有缺血性腸道疾病之診斷或相關 之影像學表現,被告依臨床症狀及初步之血液檢驗,胸腹 部X 光、腹部超音波及電腦斷層掃描等檢查結果,均符合 胰臟炎之表現,而未有任何證據顯示陳其才當時有嚴重腸 子之問題,無法認定被告有疏未注意造成延誤之處置等情 ,有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103 年11月13日編號1030 207 鑑定書在卷可據,顯見依臨床症狀及初步之血液檢驗 ,胸腹部X 光、腹部超音波及電腦斷層掃描等檢查結果, 均符合胰臟炎之表現,而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結果掃描結果 主要之發現為慢性胰臟炎及腸系膜發炎之影像學變化,並 未記載有缺血性腸道疾病之診斷或相關之影像學表現,難 認被告所為之處置違反醫療常規。此外,被告於103 年6 月18日檢察官訊問時亦供稱:家屬沒有向伊反應陳其才檢 查出腸子黑掉等語(見醫他卷第57頁),參以聲請人之告 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 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等情,業如前述,咸難 僅憑上開聲請人之指述,遽認被告有何業務過失致死罪之 犯嫌。
五、綜上所述,本件依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被告涉 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
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處分書,均已就聲 請人於偵查時、再議時提出之告訴理由予以斟酌,並詳加論 述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原處分所載證據取捨及事實 認定之理由,尚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形。從而, 原檢察官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被告涉犯業務過失 致死罪嫌部分嫌疑不足,分別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 聲請,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是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