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8年度,28718號
TPEV,98,北簡,28718,200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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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鴻辰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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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辰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