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被 告 亮星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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