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2940號
原 告 良新國際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縣三重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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