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賜福門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壹仟叁佰拾玖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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