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8年度,2767號
TPEV,98,北小,2767,2009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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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賜福門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壹仟叁佰拾玖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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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賜福門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