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格麗茲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45,49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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