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弘玖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8日所宣
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兼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
為「兼法定代理人丁○○」。
本件判決理由第二段第二行關於「邀同被告乙○○及甲○○為連
帶保證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邀同被告丁○○及甲○○為連帶
保證人」
本件判決理由第二段第十九行關於「被告乙○○及甲○○為其連
帶」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丁○○及甲○○為其連帶」。
本件判決確定證明書關於「弘玖服飾開發有限公司、乙○○、甲
○○間」之記載,應更正為「弘玖服飾開發有限公司、丁○○、
甲○○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 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