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8年度,174號
TCBA,98,訴,174,20091001,2

1/1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花沐蘭精品旅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縣政府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4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
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 逸 媚

1/1頁


參考資料
花沐蘭精品旅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