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741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貿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41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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