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8年度,1731號
TCEV,98,中補,1731,200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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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73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1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暘利鋼鐵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甲○○最
近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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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暘利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