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8年度,1715號
TCEV,98,中補,1715,200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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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715號
原   告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凱興業有限公司、甲
  ○○、佳馨工業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1,665元,應繳裁
   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9,0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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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凱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馨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