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715號
原 告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凱興業有限公司、甲
○○、佳馨工業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1,665元,應繳裁
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9,0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