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8年度,1700號
TCEV,98,中補,1700,200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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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70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頂馥鏈條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繳裁
   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0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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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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