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8年度,1665號
TCEV,98,中補,1665,200910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665號
原   告 明輝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與被告三伯樂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㈡具狀查報被告目前之營業處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
  所,另提出被告三伯樂國際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1/1頁


參考資料
三伯樂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伯樂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