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657號
原 告 粘建興即超峰汽車材料行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凱勝汽車有限公司、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393元,應繳裁判
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1,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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