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8年度,1636號
TCEV,98,中補,1636,200910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63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日昌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
資遣費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10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至其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
離職證明書部分,原告未於訴狀內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
納第1項訴之聲明之裁判費1,000元,另查報其因第2項訴之聲明
所受客觀利益之價額為何(可參考原告預計請領失業救濟之金額
)?並按所查報之價額補繳第2項訴之聲明之裁判費,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日日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