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8年度,1614號
TCEV,98,中補,1614,2009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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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614號
原   告 廣順行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一輪胎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7,350元,應繳
   裁判費19,0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8,51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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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順行輪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一輪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