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8年度,2981號
TCEV,98,中小,2981,2009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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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298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捷勝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 年8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3 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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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勝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