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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8年度,2691號
TCEV,98,中小,2691,200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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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2691號
原   告 大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一號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事件,兩造對於原告之法定代 理人丁○○是否具有合法之代理權發生爭議,則關於原告之 法定代理人丁○○是否具有合法代理權,由訴外人邱智聰向 本院提起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8 日 以98年度訴字第1631號民事判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丁○○ 資格不存在。嗣原告法定代理人丁○○不服,目前上訴中等 情,則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631 號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據,是本院認有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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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