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8年度,2021號
TCEV,98,中小,2021,200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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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顏圭田
      林志鴻
被   告 乙○○
            之2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壹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前就讀慈明中學時,邀同被告甲○○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至96年間向原告申辦就學貸款, 貸款金額總計新臺幣 (下同)60,016 元,約定於本教育階段 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 (以下稱基準日)起,每滿 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本件之基準日為97年 7月1日,應還款起日為97年8月1日,借款利率依原告與教育 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遲延 時起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就應付未付之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如有一期未 依約繳納,其他各期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逾期不償還本息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計年息 百分之1之固定利率計算,上開違約金利率亦改按此利率計 算。本件轉列催收日為97年7月1日,當時就學貸款放款利率 為百分之3.64,另加計百分之1固定利率計算為百分之4.64 。詎被告自97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貸款本息,已喪失期 限利益,尚欠本金60,01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遲延利息與違 約金。原告迭經催討,迄未還款。為此,本於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判決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60,01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違約金。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及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影本2件為 憑,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依本院調查之結 果,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查本件基準日為97年7月1日 ,還款起日為97年8月1日,依本件契約約款之解釋及常理而 言,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自以原告知悉被告遲延給付後始得認 定,故應以97年8月1日該日之後為是,原告主張轉列催收日 為97年7月1日並不符契約解釋本旨,若許自97年7月1日起溯 及認定該日為轉列催收日,並按基本放款利率加計年息百分 之1之固定利率計算利息,實不合理亦有違公平性。從而, 原告主張自97年7月1日至同年8月1日亦按年利率百分4.64計 息即無理由,應回歸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3.64計算為是,原 告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即非有理,應予駁回。從而,原告基 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在壹拾萬元以下之訴訟,本院為原告一 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第 436條之19第1項規定,就被告敗訴之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1,100元 (含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 達登報費用100元)。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 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本院審酌原告最後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60,016元,准許之金額亦為60,016元,僅部 分利息請求尚屬無據,裁量結果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85條第2 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附表一:
┌──┬───────┬───┬──────────────┬────────────────┐
│編號│金額(新臺幣)│年利率│利 息│違 約 金│
├──┼───────┼───┼──────────────┼────────────────┤
│ 1 │29,990元 │4.64% │自9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自97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上開利率計算。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付。 │
├──┼───────┼───┼──────────────┼────────────────┤
│ 2 │30,026元 │4.64% │同上 │同上 │
├──┼───────┴───┴──────────────┴────────────────┤
│合計│60,016元 │
└──┴───────────────────────────────────────────┘
附表二:
┌──┬───────┬─────────────┬───────────────────┐
│編號│金額(新臺幣)│利 息│違 約 金 │
├──┼───────┼─────────────┼───────────────────┤
│ 1 │29,990元 │自97年7月1日起至97年8月1日│自97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 │止,按年利率3.64%計算,自 │以內者,按年利率4.64%百分之十,逾期在 │
│ │ │97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六個月以上者,按年利率4.64%百分之二十 │
│ │ │年利率4.64%計算。 │計付。 │
├──┼───────┼─────────────┼───────────────────┤
│ 2 │30,026元 │同上 │同上 │
├──┼───────┴─────────────┴───────────────────┤
│合計│60,01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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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