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簡字,98年度,114號
TCEV,98,中勞簡,114,2009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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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中勞簡字第11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奧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7年6月19日至98年4月6日間受 僱於被告,被告自97年9月起開始遲延給付工資,至原告自 願離職之98年4月6日為止,積欠97年12月至98年4月共5個月 薪資新台幣(下同)115,003元未給付,經會議協調後,被 告當場提供支票影本1紙並口頭允諾以支票給付薪資,惟遲 不交付支票正本。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雇主每月 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之規定,自原告任職於被告公司時起,被告依法每月應 依實發薪資提撥百分之6之勞工退休金至原告之勞工退休專 戶,惟經原告向勞工保險局查詢個人退休金專戶金額,98年 1 月雖曾繳付一次,但自98年2月起即故態復萌未再提撥相 關款項,嚴重侵害原告權益,原告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 條與第31條:「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 勞工退休金之損害10,908元【計算式:1,818元(薪資數額 百分之6)×6個月(97年9月至12月、98年2月至3月共計6個 月)=10,908元】。被告應給付原告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損失 共計125,911元。為此,本於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如數給付,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具狀抗辯略以:被告98 年以來因財務困難而急需資金挹注,俾補員工薪資及廠商貨 款,98年5月間與員工協商時也明確告知被告正尋求資金挹 注,等資金到位必定支付所有欠薪,並非拒絕給付。並聲明 :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薪資條4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支票 、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請求金額估算表、勞動契 約、勞工局函、薪資袋、勞工保險卡各1件為證,互核相符 。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雖曾提出書 狀為上開陳述,惟被告未否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依本院調 查之結果,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125,911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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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奧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