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98年度,84號
LTEV,98,羅補,84,2009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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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施見成即員順吊車起重行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福機械工程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6294號),惟被告業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114 元,應
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
補繳1,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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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