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98年度,80號
LTEV,98,羅補,80,200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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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永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地貨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5536號),惟被告業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275 元,應繳裁判費
4,7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4,24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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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地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