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捷訊通電信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能富即新盛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馮玉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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