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98年度,84號
CPEV,98,竹北簡,84,2009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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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捷訊通電信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能富即新盛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馮玉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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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訊通電信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