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109號
原 告 台灣商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本院
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即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2,3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330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8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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