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98年度,109號
CCEV,98,潮補,109,2009102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109號
原   告 台灣商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本院
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即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2,3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330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8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商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