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8年度,2608號
PCEV,98,板小,2608,2009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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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島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9月28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 萬 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 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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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島商業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