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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8年度,2270號
PCEV,98,板小,2270,200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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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2270號
原   告 信義大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中華賓航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2270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98年10月7日下午 4時整,在本院板
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 000元及自民國98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6, 000元為原告預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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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賓航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