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小字,98年度,48號
PCEV,98,板勞小,48,2009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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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被   告 林政二即六三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 萬 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 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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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