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8年度,2570號
TPAA,98,裁,2570,2009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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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2570號
上 訴 人 鼎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慶國會計師(臨時管理人)
      連世昌律師(臨時管理人)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
月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5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 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 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上訴人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略謂:上訴人係經 營系統整合設計業,除為客戶進行軟硬體系統整合服務外, 本身亦投入經常性之專屬人力進行軟體具備高度「前瞻性」 、「風險性」與「開創性」之系統開發,以期精進程式設計 開發,直接助益國家經濟發展及促進產業之專業競爭力。91 年度投入專案系統程式研究與發展之人力薪資6,386,918元 、其他研發人員之薪資9,941,287元及相關之獎金4,810,340 元、研發人員辦公室折舊1,027,660元及租金費用1,948,572 元、專供研發所用之電腦設備2,786,807元,應可適用投資 抵減之規定等語。經核上述上訴理由,並未說明原審判決違 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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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