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98年度,1200號
TPAA,98,判,1200,200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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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8年度判字第1200號
上 訴 人 遠東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 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
月1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緣上訴人8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列報投資損失 新臺幣(下同)74,742,500元(訴願決定以降,相關文書均 誤載為74,742,027元),被上訴人初查以上訴人投資遠翔空 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翔公司)前已存在損失 52,408,945元,非屬本業損失不予認列,另改按淨值法計算 投資損失為18,736,031元。上訴人不服,申經復查結果,准 予追認投資損失782,996元,上訴人仍不服,循序提起行政 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6月16日92年度訴字第1640 號判決駁回,上訴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95年度判字第2174 號判決將原判決全部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 ,原審以96年度訴字更一字第27號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復查決定)關於剔除上訴人之投資損失超過50,172,500部分 均撤銷,其餘上訴人之訴駁回。上訴人對原判決不利其之部 分,仍未甘服,復提起本件上訴。
二、上訴人在原審起訴意旨略以:其依公司法第168條、所得稅 法第63條、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第3款及財政部67年11月 25日台財稅第37835號函釋規定,以「投資成本」及「折減 出資額」計算因遠翔公司減資所生之投資損失,依法有據。 又上訴人為發起設立轉投資並實際參與事業經營之原始股東 ,故無所得稅法第38條之適用。且公司減資僅生資本額之變 動,無關「投資時淨值」及「減資時淨值」,故被上訴人以 因減資時之每股淨值高於上訴人購入時之淨值,而不予認列 上訴人於86年5月及7月以每股面額10元投資購入遠翔公司股 票之投資損失,顯有違依法行政及公平原則等語,為此,訴 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三、被上訴人則以:㈠從上訴人於86年5月5日及7月15日以顯不



相當之價格向關係人甲○○及其配偶趙陳熟購入遠翔公司股 票,遠翔公司並隨即於86年9月26日股東臨時會議決議減資 50%,及上訴人與遠翔公司代表人、遠翔公司之主要股東之 主要持股者均為甲○○及其配偶趙陳熟等情,足證上訴人係 利用操縱被投資公司增減資等以認列投資損失,故此部分應 依實質課稅原則調整,按上訴人投資遠翔公司時之淨值與投 資日後遠翔公司辦理減資時之淨值總額核算其投資損失。㈡ 至於上訴人80年至83年間以每股10元之價格認購遠翔公司現 金增資股票合計4,914,000股部分,因未經查得有刻意安排 規避稅負情事,故此部分之損失應以成本計算,予以追認 5,050,973元,變更核定投資損失為24,570,000元等語,資 為抗辯。
四、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㈠上訴人於86 年5月5日及7月15日按每股面額10元向關係人甲○○及其配 偶趙陳熟購買遠翔公司股票10,034,500股,惟上訴人購入時 ,遠翔公司之每股淨值僅5.12元、5.24元,上訴人卻以每股 面額10元向關係人購入上開股票,顯不相當;又上訴人及遠 翔公司之董事長、董事均為甲○○及其配偶趙陳熟,且遠翔 公司之法人股東汎美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信宇投資有限 公司之主要持股者亦為甲○○及其配偶趙陳熟,兩者之持股 比例分別為99.86%及88%,足證上訴人對遠翔公司之經營、 增、減資政策具有重大影響力,復參諸上訴人購入上開股票 後,遠翔公司旋於86年9月26日股東臨時會議決議減資50%, 其間僅2至4個月餘,與一般常態投資有違,顯有於交易過程 製造轉投資損失之嫌。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 查核準則)第99條關於投資損失之認定,係指營利事業投資 於其他事業,由於被投資事業經營不善,發生虧損,致侵蝕 投資額造成損失,惟依前所述,上訴人於86年5月及86年7 月購入遠翔公司股票因減資所生之投資損失,係經由關係人 交易及減資之安排,尚非基於上訴人參與投資期間,遠翔公 司經營不善所發生之投資損失,倘以投資成本為計算投資損 失基礎,其計算基礎將因投資人、股票來源及股票購入時點 等之不同而有差異,況投資人若以高於每股淨值價格向其他 股東或自公開市場購入,則其買價與每股淨值之差額利益係 由第三人取得,與遠翔公司並無關連,因此,若按原出資額 准予悉數列報損失,勢將鼓勵營利事業循此管道安排規避稅 負,無以實現租稅公平之基本理念及要求。從而,被上訴人 按上訴人購入日之淨值(5.12元、5.24元)與辦理減資日之 淨值(5.5元)為估價標準,因減資日之淨值高於購入日之 淨值,據以核算上訴人86年5月及86年7月投資購入遠翔公司



股票部分,並無因遠翔公司減資所生之投資損失,不但能允 當表達投資實況,並符合實質課稅及租稅公平原則,於法洵 無不合。㈡另關於上訴人於80年至83年間以每股10元之價格 認購遠翔公司現金增資股票合計4,914,000股部分,係上訴 人投資後並實際參與經營而發生之損失,應屬已實現之投資 損失,核與前述上訴人於86年5月5日及7月15日間向關係人 購入遠翔公司股票,並藉減資刻意安排規避稅負之情形有別 ,依前揭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第3款及財政部86年度函釋 規定,應以其投資成本即每股面額10元為計算基礎,按折減 之股數比例計算上訴人此部分之投資損失,故被上訴人重行 核定上訴人80至83年投資部分之投資損失為24,570,000元, 亦屬合法。從而,上訴人86年度因遠翔公司減資而生之投資 損失應為24,570,000元,被上訴人在此範圍內認諾上訴人之 請求,准予追認上訴人投資損失5,050,973元,經核屬被上 訴人依法重核而更正原處分之疏誤,尚不違背公益,爰依其 認諾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關於剔除上訴人之投 資損失超過50,172,500元部分撤銷,至原處分其餘部分,核 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即無不合等語,資為判決。五、本院按:
㈠、法令依據:
⒈司法院釋字第420號解釋:「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 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 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⒉行為時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第3款規定: 「投資損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 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因被 投資事業減資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 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 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㈡、本院經核原判決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仍執前詞,主張 本件應以「投資成本」及「折減出資額」計算其因遠翔公司 減資所生之投資損失,始為適法,詎原審未予深究,即為不 利上訴人之認定,判決自有違誤云云。然查上訴人以加倍於 被投資公司淨值之價格向關係人購買股票,被投資公司於短 期間立即減資50%,顯非正常之投資行為,其使公司當期造 成巨額損失,關係人則減少營利所得,核屬租稅規避之行為 ,與一般之投資損失,應適用公司法第168條、所得稅法第 63條、查核準則第99條第2、3項之規定,計算損失,自有不 同。原判決業已就上訴人之投資損失中,於86年5月5日及7 月15日以每股面額10元向關係人甲○○及其配偶趙陳熟購買



遠翔公司10,034,500股之部分,應按實質課稅原則,以上訴 人投資遠翔公司投資日之淨值與投資後該公司辦理減資日之 淨值為估價標準,明確詳述其得心證之理由,並就上訴人其 餘80年至83年間投資所發生之損失,距離被投資公司減資時 86年9月26日已有相當時日,核屬實際參與經營所生之損失 ,應屬已實現之損失,應予認列,其金額為為24,570,000元 (計算式:49,140,000元×50%=24,570,000元),應追認 上訴人此部分投資損失5,050,973元(計算式:24,570,000 元-原復查決定認列19,519,027元=5,050,973元);原判 決並以被上訴人該部分認諾尚不違背公益,爰依其認諾將訴 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關於剔除上訴人之投資損失超 過50,172,500元部分撤銷(計算式:上訴人原列報之投資損 失74,742,500元-應准認列之損失24,570,000元=應剔除之 損失50,172,500元),有如前述,且與前開法令規定並無不 合,尚無上訴人所指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縱原審雖有未於 判決中加以論斷者,惟尚不影響於判決之結果,與所謂判決 不備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當;亦難謂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 用不當之違法。至於上訴人其餘訴稱各節,乃上訴人對法律 上見解之歧異,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 摘其為不當,均無可採。綜上所述,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阮 思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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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汎美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