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91年度,627號
KLDM,91,基簡,627,200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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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六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
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散布而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一中隊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偵訊筆錄上暨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被查扣之盜版CD名稱清單上所偽造之「乙○○」署押共玖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一中隊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偵訊筆錄上暨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被查扣之盜版CD名稱清單上所偽造之「乙○○」署押共玖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記載 如下:甲○○與綽號「阿福」之不詳姓名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 同正犯;且甲○○冒用其弟「乙○○」名義應訊,接續在偵訊筆錄及被查扣之盜 版CD名稱清單上偽簽「乙○○」之署名共四枚,並按捺指印共五枚,足以生損 害於司法警察就犯罪人身份認定之正確性及乙○○本人之權益。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 意圖散布而陳列,應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論處,及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 一項之偽造署押罪。被告與姓名不詳之綽號「阿福」男子間,就違反著作權法部 分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販賣盜版CD犯行, 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 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而被告甲○○多次偽造其弟乙○○署押於 上開文件犯行,係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為接續犯,應以一罪論。被告所犯上 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本院審酌被告犯罪之一切情狀, 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又 被告雖有少年非行,然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 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認其經此教訓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 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勵來茲,用啟自新 ;且慮及其年輕識淺,為免重蹈覆轍,宜加以制約監督,故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 束,以觀後效。
三、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載之盜版音樂光碟六十六片,為綽號「阿福」 之共犯所有而僱用被告甲○○陳列販售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為沒收之宣告;又指印同為代表該被冒用者之姓名,作用及效力與署押無異 ,應屬署押之一種,被告甲○○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一中隊民國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偵訊筆錄上暨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被查扣之 盜版CD名稱清單上所偽造之「乙○○」簽名四枚及指印五枚,均係偽造之署押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 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 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林 玉 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蔡 明 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附錄論罪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罰金: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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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音樂著作權人 │被侵害歌曲│被查扣盜版CD │數 量│
│號│ │名 稱│名 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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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飄 │張洪量青春夢等 │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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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首 │李翊君何日君在│七 │
│ │ │ │來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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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愛愛愛 │BEAUTY 4等 │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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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星晴 │周杰倫等 │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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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丙丁 │許志安男人心等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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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談心蔡淳佳等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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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快有愛 │蔡依林 │二 │
│ │ │ │SHOW YOUR LOVE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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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one by one│恩雅雨過天晴等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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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衝衝衝 │伍佰順流逆流等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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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旅程 │國語流行大賞等 │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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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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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