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56號
原 告 東森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明杰
訴訟代理人 羅紀雄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東誠國際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應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東誠國際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稱為東森 建業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5年4 月11日 以「東森房屋EASTERN REALTY及設計圖」商標(圖樣中之「 房屋」、「REALTY」不得單獨主張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商 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信封 、信紙、名片、便條紙、期刊、季刊、書刊、筆記本、書籍 、雜誌、印刷出版品、海報、鉛筆、原子筆、裝飾用標語旗 、紙製廣告牌、月曆、桌曆」商品,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 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244203 號商標。嗣原告以系 爭商標註冊後,有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之情事, 對之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以97年12月16日中台廢 字第970047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 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6 月24日經訴字第098061 1403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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