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56號
原 告 東森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明杰
訴訟代理人 羅紀雄律師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東誠國際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應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東誠國際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東誠國際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原名為東森建業不動產 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5年4 月11日以「東森房 屋EASTERN REALTY及設計圖」商標(聲明圖樣中之「房屋 REALTY」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 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6類「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 、保險仲介、保險諮詢、保險資訊、證券投資顧問、有價證 券發行、有價證券經紀業、股票債券經紀業、基金投資、商 場攤位之租售、辦公室之租售、辦公室租售(不動產)、公 寓房屋租賃、不動產買賣、不動產買賣服務、納骨塔位租售 、不動產買賣之仲介、不動產租賃之仲介、不動產估價、公 寓房屋經營管理、分時不動產經營管理、不動產經紀人、不 動產買賣諮詢顧問、不動產買賣租賃」服務,向被告智慧財 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293534 號商標。嗣 原告以系爭商標註冊後,有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 之情事,對之申請廢止註冊。經被告審查,以98年1 月5 日 中台廢字第970046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 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6 月24日經訴字第 0980611402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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