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98年度,153號
IPCA,98,行商訴,153,2009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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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53號
原 告 均輝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冠傑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施顏祥(部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村島政彥
送達代收人 洪澄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村島政彥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均輝企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89年12月2 日以「R.P.M 及 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 及服務分類表第12類之「汽、機車及其組件」商品,向原處 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 979390號商標。嗣參加人村島政彥於95年6 月9 日以系爭商 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14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 條第1 項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日商RPM 股份有限公 司(按代表人即村島政彥君)復於96年11月30日申請增列為 申請評定人。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認系爭商標無違修正前 商標法第37條第14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之規 定;另日商RPM 股份有限公司之評定申請距系爭商標91 年2 月1 日註冊公告日已逾5 年,以97年9 月30日中台評字第95 0223號商標評定書為村島政彥之部分,申請不成立;日商RP M 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申請駁回之處分。參加人及日商RP M 股份有限公司等不服,提起訴願。案經被告審議,並依訴 願法第28條第2 項規定,於98年4 月20日以經訴字第098061 10610 號函通知原告參加訴願表示意見,嗣經原告提出參加 訴願程序表示意見之書面資料,嗣經被告以98年5 月27日經 訴字第09806113370 號訴願決定駁回日商RPM 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之訴願,惟有關村島政彥部分,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 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就對其不利部分不服,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



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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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