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更㈠字第1號
上 訴 人 優尼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宏海
訴訟代理人 楊敏玲律師
送達代收人 蔡寬明
被上訴人 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Valentino S. p. A )
代 表 人 艾特妮拉‧安德瑞黎(Antonella Andrioli)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27
日本院98年度行商更㈠字第1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 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8年9 月22日提起上訴, 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扣除 在途期間2 日後,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