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98年度,99號
IPCV,98,民專訴,99,20091019,1

1/1頁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99號
原 告 Gertrude F. Neumark Rothschild
訴訟代理人 陳芳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饒桂綾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複代理人  劉汗曦律師
被 告 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律師
被 告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騰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
 林一哲律師
被 告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廖錦祥 
被 告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坤誠 
上 四 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律師
被 告 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鍾寬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延鵬律師
 徐嘉男律師
張淑貞律師
被 告 旭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Trung Tri Doan
訴訟代理人 金蘭芳律師
被 告 鼎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傅佩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李貞儀律師
 林佳瑩律師
被 告 洲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明順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1/1頁


參考資料
鼎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洲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