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98年度,341號
CHEV,98,彰簡,341,2009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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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341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甲○○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金龍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反訴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民事 訴訟法第26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對反訴被告 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954,952 元,有反訴原告民國98年8月10日反訴狀在卷為憑。查反訴 原告之反訴財產權訴訟,其標的之金額已逾50萬元,復非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規定之各項訴訟,故應依通常訴訟 程序審理之,顯非與本訴(行簡易程序)得行同種之訴訟程 序,依首揭說明,其提起反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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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龍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