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他調字第320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0月1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 記 官 許雅玲
調解委員 楊榮章、林中村
朗讀案由: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
台幣(下同)壹萬貳仟元正,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
十八年十一月起,按月於每月十一日前各給付柒佰伍拾元正
,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加
計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貳萬元正,給付
方法:自九十八年十一月起,按月於每月十一日前各給付柒
佰伍拾元正,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並加計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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