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他調字,98年度,320號
SLEV,98,士簡他調,320,2009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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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他調字第320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0月1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 記 官 許雅玲
  調解委員 楊榮章、林中村
朗讀案由: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幣(下同)壹萬貳仟元正,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
  十八年十一月起,按月於每月十一日前各給付柒佰伍拾元正
  ,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加
  計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貳萬元正,給付
  方法:自九十八年十一月起,按月於每月十一日前各給付柒
  佰伍拾元正,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並加計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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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