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00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湋鈦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北歐國際聯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8,121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2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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