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車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98年度,694號
SLEV,98,士小調,694,2009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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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調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僑愛交通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車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及其所簽發之本票付款地均在台北縣三重市 ○○○街8 號有戶籍謄本及本票可籍,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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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僑愛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