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98年度,242號
PDEV,98,斗小,242,200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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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斗小字第242號
原   告 萬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 ○
訴訟代理人 丁 ○ ○
被   告 宏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被   告 丙 ○ ○
上 列二 人
訴訟代理人 乙 ○ ○  住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40,5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633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宏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即被告丙○○ ,於民國98年5月16日上午7時30分許,因執行業務駕駛車牌 號碼337-GL號聯結車,由南往北行經彰化縣芳苑鄉新街村台 17線58公里處,因過失自後追撞前方同向由原告之受僱人丁 ○○(即原告之訴訟代理人)駕駛,原告所有之車號KK-285 號大客車,致該車受損,修車期間八日無法使用之事實,為 被告不爭執,並有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函送之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事故現場照片在卷可稽。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上開修車期間無法使用車輛之營業損 失新台幣(下同)64,000元(按每日8千元計算),被告則 抗辯稱原告不能用車之損失扣除成本後,一天淨利約為3、4 千元,合理利潤為五成左右等語。查原告在肇事當日迄修車 完畢之同年月23日,該輛大客車原已簽訂遊覽車租車合約, 其租費合計為81,000元(即27,000+40,000+28,000÷2= 81,000元),有原告所提合約書三張可參。如按原告主張以 每日8千元計算,則其利潤將接近8成,顯屬過高。由於原告 並未能提出具體之成本及利潤資料,本院認為被告所稱合理 利潤為五成左右,應屬可採。故原告所得請求之營業損失金 額為40,500元,逾此金額部分,應不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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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